事件概述:德国联邦网络局否决中资收购曼恩能源燃气轮机业务,以“关键基础设施保护”为由叫停交易
2026年7月15日,德国联邦网络局(Bundesnetzagentur)正式否决了中国某工业集团收购曼恩能源解决方案公司(MAN Energy Solutions)旗下燃气轮机业务的交易。该收购案于2025年11月提交审查,涉及金额约8.5亿欧元。联邦经济事务与气候行动部依据《对外贸易和支付法》(AWV)第60条,以“对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严重威胁”为由下达禁令。曼恩能源是大众集团旗下核心子公司,其燃气轮机技术广泛应用于德国本土30余座燃气电站及欧洲电网调峰系统。这是2026年德国政府第三次动用“关键基础设施”条款否决中资并购。
深度分析:从“经济审查”到“技术主权”的监管升级,德国投资审查进入“不可逆”阶段
此次否决并非孤立事件。自2025年《关键基础设施条例》修订以来,德国已将审查范围从电网、电信扩展至燃气轮机、工业涡轮机、氢能压缩机组等“能源转换枢纽”技术。曼恩能源的燃气轮机业务虽然仅占其营收的12%(约3.2亿欧元/年),但其产品是德国40%区域供热系统和25%工业自备电站的核心部件。联邦经济部在禁令文件中明确指出:“燃气轮机的远程控制算法与电网调度协议属于国家敏感技术。”
数据层面,2026年上半年德国共受理涉华并购审查申请17起,其中5起被要求剥离资产或附加运营条件,2起被直接否决。对比2024年同期(审查11起,否决1起),否决率从9%飙升至29.4%。德国中国商会(CHKD)在7月18日的声明中表示:“审查标准正在从‘行业清单’转向‘技术敏感度清单’,中国企业难以提前预判红线。” 同时,欧盟《外国补贴条例》(FSR)在2026年3月首次对中资在德子公司启动调查,调查对象为一家持有德国电网运维认证的软件企业,进一步强化了“技术主权”审查逻辑。
值得注意的是,曼恩能源本身正面临向氢能涡轮机转型的资金压力。该集团在2025年财报中披露,其燃气轮机业务需投入2.1亿欧元进行氢混烧技术研发,而中资收购方曾承诺提供额外1.5亿欧元研发资金。否决后,曼恩能源短期内可能寻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(KfW)的纾困贷款,或启动业务分拆上市。这一案例表明,即便中资提供“产业协同+资金注入”的完整方案,在“技术主权”优先的德国政策环境下,仍面临不可逾越的屏障。
对中国企业/投资者的启示和建议
- 放弃“核心技术换市场”的路径依赖,转向“非敏感环节+联合研发”模式。 德国2026年已将燃气轮机控制软件、叶片材料配方、燃烧室仿真模型列入技术出口管制清单。中国企业应避免直接收购涉及电网调度、氢能储运、碳捕集算法等“软件定义”资产,转而收购零部件制造(如铸件、锻件)或非关键子系统,并与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所等机构开展联合预研,以“技术共享”而非“技术转移”为合作前提。
- 投资前必须完成“双轨尽调”:法律合规审查 + 政治风险压力测试。 建议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预留“剥离条款”:若联邦经济部提出附加条件(如限制数据访问、要求中方放弃监事会席位),企业是否仍有商业价值?曼恩案例中,若中方提前测算“被否决后的沉没成本”(约2000万欧元尽调及律师费),可能直接放弃竞标。同时,应利用德国《行政法院法》第80条,在禁令下达后4周内申请临时法律救济,争取谈判窗口。
- 通过“欧洲平台”间接持股,利用德资背景子公司规避直接审查。 目前德国审查仅针对“外国收购方”的最终实益控制人。中国企业可通过其在荷兰、卢森堡或奥地利的已运营子公司(如持有德国工业用地或长期合同的企业)作为收购主体,并引入德国本土养老金或家族办公室作为少数股东(持股25%以上),将交易包装为“欧洲内部重组”。但需注意,欧盟FSR条例已对“空壳收购主体”启动穿透审查,建议主体须有真实业务和至少3年当地税务记录。
来源:德国联邦网络局(Bundesnetzagentur)2026年7月15日公告、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气候行动部《对外贸易和支付法》第60条裁决书、德国中国商会(CHKD)2026年7月18日声明、曼恩能源解决方案公司2025年度财报(2026年4月发布)。

